烟台一患者腿部手术钻头遗留体内,当地对此事作出通报
医疗器材遗留在患者体内,此类事故不是个例,然而却总是一次次地对公众关于医疗安全的信任底线形成冲击 。
手术意外与沟通缺失
2024年9月份的时候,福山区北花园村有个郝先生,他因为腿部骨折了,于是就在山东文登整骨烟台医院接受了钢板内固定手术,在手术进行过程当中发生了器械断裂这样的意外情况,有一截钻头留在了他的骨头里面,医院的手术记录承认了这件事情,并且还声称因为取出困难而且创伤大,经过“患者同意”之后就没有取出来。
然而,郝先生跟他女儿坚决不承认医生在手术期间以及手术之后尽到了充分的告知责任。手术是在麻醉状况下开展的,医生原本应当把这种重大意外情形清楚地告诉在场的家属,并且要让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属去做决定。沟通阶段的缺少,直接致使了后续的纠纷。
术后疼痛与偶然发现
术后,郝先生历经了漫长康复期,近十个月里,其手术部位反复现红肿与疼痛,因距取钢板约定时间未满一年,他误认这是正常恢复进程,一直忍耐着 。
截止到2025年7月份的时候,郝先生由于眼部出现不适的状况,便去到黄渤海新区的业达医院做检查,顺便还为自己疼痛的腿部拍摄了一张X光片。恰恰就是这一次属于计划之外的检查,才突然发现了隐藏在体内的金属异物,也就是那截断裂的手术钻头,到了这个时候真相才得以完全清楚明白。
医患双方的各执一词
面对患者发出的质问,医院拿出了病历,病历当中写下了“向患者交代明白之后,同意暂时不取出”这样的文字,这份属于单方面的记录,变成了医院宣称已经履行告知责任的主要凭借,然而这份同意究竟真不真实、有没有效力,成了引发争议的关键核心。
郝玉洁身为患者家属,且曾作为签字家属,明确表示指出,自己从未被医生告知过钻头断裂还残留于体内这种情况。她对此加以强调,称父亲年纪已高,并且当时还处于麻醉状态之中,没办法做出有效的判断,而医生是有责任去和清醒着的家属进行沟通的。双方所做出的陈述存在着根本性的矛盾。
复查环节的疑点
按照常规医疗流程来看,患者出院之后的复查属于监测恢复状况、及时发觉问题的关键环节。郝先生在做完手术后,曾经两次回到该医院去进行复查。要是体内存有残留异物属于已知且“经同意”的情形,那么医生在复查的时候,应该向患者说明情况并且关注其产生的影响。
但是,实际上,在两次进行复查期间,医生在这两次复查里,就一次都没有提及跟钻头相关的那件事情,而且也没有针对郝先生那持续存在的疼痛,给出结合异物遗留在体内这种情况的诊断,或者做出合理的解释,这种情况已然加剧了患者内心对医院隐瞒真实情况的怀疑,并且也使得那所谓的“事前同意”看起来更加值得怀疑了。
纠纷解决途径的博弈
事件被曝光以后,医院那一方承认了事情是存在着的,并且提出等到患者在一年之后把钢板取出来的时候,再去进行协商处理,同时呢,院方建议借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来解决争议。
把问题的解决进程,朝着一个未来的时间节点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方向推进,采用的是这样一种处理思路。对于那些正承受着疼痛的患者来讲,这属于一种延迟情况。这同样显示出,在类似的纠纷当中,患者常常处于信息和资源方面的弱势位置,其维权之路漫长 。
医疗安全体系的反思
这起事件所暴露的内容,并非仅仅涉及一次具有偶然性的手术失误,它还涉及到了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涉及到了医疗器械管理这一旁支,涉及到术中意外这种应急处理流程所涵盖的范围,更涉及到极为关键且重要的医患沟通规范。每一个环节倘若存在疏漏之处,都极有可能给患者带来长时间的身心方面的伤害。
保障病患安全,并非只依靠医生个人经验且道德自律得以维系,更需刚性制度予以约束,以及透明流程加以监督。确保病患知情同意权在任何情形下皆不被架空,这是医疗机构必须作出答复的问题 。
您觉得,当手术出现意外的状况时,医院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具体的、能够被监督的举措,去保证家属全面地知晓情况,进而做出有效的同意决定呢?
2025-12-23
浏览:
次
返回列表